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3民终102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
负责人:侯德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立伟,湖南百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唐某某,男,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县。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邓某某,男,汉族,住湖南省宜章县。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某,女,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章县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宜章县。
负责人:吴国强,该公司经理。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唐某某、邓某某、黄某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章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2016)湘0321民初8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6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分公司于2016年12月3日以已和被上诉人唐某某协商达成一致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分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书自本裁定书送达至日期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贺振中
审判员 章业尧
审判员 戴 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彭明柔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