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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012民初3807号

王清与山东广通速递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山东广通速递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0
公开日期
2017-02-28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清,山东广通速递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山东广通速递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12民初3807号

原告:王清,汉族号码321027198409225734。

委托代理人:陈国勇,扬州市江都区永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广通速递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经济开发区正谊南路93号。负责人刘珈萱。

被告:山东广通速递有限公司,住所地山顶济南市历城区东环国际广场C座。

法定代表人:谯立青,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王清与被告山东广通速递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山东广通速递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5日立案。

原告王清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清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0元,由原告杨继华负担。

审判员  张书俊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吴新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