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821刑初481号公诉机关神木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某,男,系神木县西沟腾伟煤矿项目部经理。辩护人牛华,陕西纳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秦某某,男,曾因赌博于2014年9月20日被神木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辩护人李保生,陕西纳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郑某某,男,曾因赌博于2014年9月20日被神木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辩护人马腾飞,陕西纳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三被告人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12月23日被神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1月5日被神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神木县人民检察院以神检诉刑诉(2016)4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秦某某、郑某某犯赌博罪,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神木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乔子轩、白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牛华、被告人秦某某及其辩护人李保生、被告人郑某某及其辩护人马腾飞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神木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23日,在神木县金浦酒店509房间内,被告人刘某某、秦某某、郑某某三人,携带总计人民币14万余元现金用于赌博,以“卡五星”的陕南麻将进行赌博,赌注以人民币500元起底,可以加点翻倍,每加一点翻一倍加人民币500元,卡住五星同时加点翻倍。当天17时三被告人被神木县公安局民警查获时,赌博输赢已达人民币5万元。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列举了被告人刘某某、秦某某、郑某某的供述、扣押清单、现场勘验笔录、照片说明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三被告人行为构成赌博罪,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和罪名无异议,但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请求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秦某某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和罪名无异议,但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请求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郑某某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和罪名无异议,但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请求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23日,被告人刘某某在神木县金浦酒店509房间打电话让被告人秦某某、郑某某到神木县金浦酒店509房间。当日中午,被告人秦某某、郑某某来到该酒店后,被告人刘某某、秦某某、郑某某共同商议以“卡五星”的陕南麻将进行赌博,赌注500元起底,可以加点翻倍,每加一点翻一倍加500元,卡住五星时也加点翻倍。当日17时被告人刘某某、秦某某、郑某某在房间内被神木县公安局民警查获,三被告人赌博输赢已达人民币5万元,并当场扣押三被告人赌资总计人民币14.71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秦某某、郑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且有三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赌资人民币14.71万元、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清单、现场勘验笔录、照片说明、公安机关讯问同步录音录像视频,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秦某某、郑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赌资达人民币14.71万元,三被告人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予以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某、秦某某、郑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按照三被告人所参与的全部犯罪予以处罚。被告人刘某某、秦某某、郑某某的辩护人认为三被告人有自首情节。经查,被告人刘某某、秦某某、郑某某在公安机关查获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情节,故三辩护人辩护观点不能成立。鉴于三被告人归案后能认罪,主动缴纳罚金,具有悔罪表现,决定对三被告人从轻处罚。经白河县司法局对被告人刘某某、秦某某、郑某某进行调查评估认为对其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具备社区矫正条件,故决定对三被告人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秦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三、被告人郑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四、公安机关查获赌资14.71万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晨光
审 判 员 吴 丽
人民陪审员 李林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宏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