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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5执262号

河南登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郑州德盛矿产品销售有限公司、董晓峰、董启明、郑州盛华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0
公开日期
2016-09-27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河南登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德盛矿产品销售有限公司(原登封市银达矿产品销售有限公司),董晓峰,董启明,郑州盛华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85执262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登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7051634-1。

法定代表人:杨红卫,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洪雷,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郑州德盛矿产品销售有限公司(原登封市银达矿产品销售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621878-0。

法定代表人:董晓峰。

被执行人:董晓峰,男,1982年2月26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董启明,男,1958年6月29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郑州盛华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838785-1。

法定代表人:马万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河南登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郑州德盛矿产品销售有限公司、董晓峰、董启明、郑州盛华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河南登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吕少阳

审 判 员  马 娟

代理

审判员  赵 予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石君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