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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屯执字第41-2号

申请执行人长治市太行机电设备安装队与被执行人屯留县李高乡东酪峪村村民委员会工程欠款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屯留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屯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长治市太行机电设备安装队,屯留县李高乡东酪峪村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屯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屯执字第41-2号申请执行人长治市太行机电设备安装队

负责人:马海亮,职务:队长被执行人屯留县李高乡东酪峪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理人:任新红,职务:村长申请执行人长治市太行机电设备安装队与被执行人屯留县李高乡东酪峪村村民委员会工程欠款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9日作出(2013)屯民初字第9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长治市太行机电设备安装队于2014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双方当事人于2016年8月15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在和解协议履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一方当事人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在和解协议最后履行期限到期后的两年内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屯执字第4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向军

审判员  燕满堂

审判员  王建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文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