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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建执字第325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水支行梁红兵、桂艳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0
公开日期
2018-06-24
所属地区
建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水支行,梁红兵,桂艳琴,红河州大地锦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建执字第32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水支行。被执行人梁红兵。被执行人桂艳琴。被执行人红河州大地锦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建民初字第34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8日以(2014)建执字第325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被执行人梁红兵、桂艳琴名下座落于建水县的房产。因梁红兵、桂艳琴、红河州大地锦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按判决履行偿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水支行借款本金782223.89元及利息的法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梁红兵、桂艳琴所有的座落于建水县的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董    丽

审判员 朱  进  辉

审判员 张  云  瑭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冬梅(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