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981执569号申请执行人林嵩,男,汉族,198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福安市诚丰造船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安市。
法定代表人:施幼华,经理。被执行人陈平,男,1958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申请执行人林嵩和被执行人陈平、福安市诚丰造船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福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安民初字第18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诚丰造船有限公司所有的座落于福安市甘棠镇国泽村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0320130171),但该房产短期内难以处置。经查,被执行人王月莲、毛铭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安民初字第181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 曦执行员 彭跃华执行员 李 琳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姗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