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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30执115号

115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所属地区
怀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怀来县人民法院,任伟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怀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730执115号

申请执行人:怀来县人民法院,住所地怀来县沙城镇。

被执行人:任伟伟,男,汉族,1981年10月3日出生,住所地宣化县。怀来县人民法院申请任伟伟罚金一案,怀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730刑初4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怀来县人民法院于2016-3-4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任伟伟现在监狱服刑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730刑初4号的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勇执行员  :陈立执行员  :吴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陆园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