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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5执1692号

克旗信用社与那斯图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0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克什克腾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那斯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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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5执1692号申请执���人克什克腾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那斯图。克什克腾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那斯图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6)内0425民初1988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那斯图在克什克腾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绘华执行员  周显峰执行员  赵连昌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占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