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52民初3469号
原告:杨志清,男,1960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潼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珍贵,重庆市潼南区古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吉彦兵,男,1971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潼南区。
被告:廖学安,男,198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潼南区。
原告杨志清与被告吉彦兵、廖学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
原告杨志清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志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志清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杨志清承担。
审判员 杜长城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萍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