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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52民初3469号

杨志清与吉彦兵,廖学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0
公开日期
2016-12-09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杨志清,吉彦兵,廖学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52民初3469号

原告:杨志清,男,1960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潼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珍贵,重庆市潼南区古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吉彦兵,男,1971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潼南区。

被告:廖学安,男,198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潼南区。

原告杨志清与被告吉彦兵、廖学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

原告杨志清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志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志清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杨志清承担。

审判员  杜长城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萍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