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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1民初2795号

侯振云与临泉县瑞景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0
公开日期
2017-10-10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侯振云,临泉县瑞景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1民初2795号

原告:侯振云,男,1976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委托代理人:陈磊,江苏姑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严伟霞,江苏姑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泉县瑞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临泉县城关街道办事处光明南路西侧阜台阳光时代城8#C幢1#2#3#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1588881119K。

法定代表人:马永安,该公司经理。本院于2016年6月1日受理原告侯振云诉被告临泉县瑞景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

审判员张伟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

本院认为,本案案情较为复杂,社会影响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张 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吴旭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