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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垦法执字第00700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家渠支行与王忠平、李世玲、周培培、张梦园、杨锐公证债权文书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0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家渠支行,王忠平,李士玲,周培培,杨锐,张梦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五垦法执字第0070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家渠支行,地址:五家渠长征路666号。

法定代表人:陈薇。被执行人王忠平,男,1969年4月24日出生。地址:新疆五家渠市。被执行人李士玲,女,1975年9月12日出生。地址:新疆五家渠市。被执行人周培培,男,1986年5月29日出生。地址:新疆五家渠师。被执行人杨锐,男,1983年6月21日。地址:新疆五家渠市。被执行人张梦圆,女,1986年12月31日出生。地址:新疆奇台县。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家渠支行与被执行人王忠平、李世玲、周培培、杨锐、张梦园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州公证处作出的(2015)昌州证字第4570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家渠支行于2015年10月22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四查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下落不明,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中华人民共和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州公证处作出的(2015)昌州证字第4570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西大桥支行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卫民

审判员  杨 锐

审判员  王更旭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时 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