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921执436号

张道国与李伟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0
公开日期
2017-04-25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道国,李伟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21执436号原告张道国,男,1980年3月29日生,汉族,居民,住响水县。被告李伟炳,男,1979年9月19日生,汉族,居民,住常州市武进区。申请执行人张道国申请执行李伟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响水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8日作出(2015)响民初字第008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伟炳应当给付申请执行人张道国530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逾期后被执行人李伟炳未履行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张道国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李伟炳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张道国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李伟炳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李伟炳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张道国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李伟炳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张道国如发现被执行人李伟炳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宋跃进执行员  李 洋执行员  贺永刚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高红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