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21执436号原告张道国,男,1980年3月29日生,汉族,居民,住响水县。被告李伟炳,男,1979年9月19日生,汉族,居民,住常州市武进区。申请执行人张道国申请执行李伟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响水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8日作出(2015)响民初字第008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伟炳应当给付申请执行人张道国530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逾期后被执行人李伟炳未履行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张道国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李伟炳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张道国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李伟炳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李伟炳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张道国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李伟炳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张道国如发现被执行人李伟炳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宋跃进执行员 李 洋执行员 贺永刚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高红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