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01执257号申请执行人袁小林,男,汉族,1964年10月3日生,住重庆市万州区。被执行人周小丰,男,汉族,1990年8月30日生,住重庆市万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袁小林与被执行人周小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万法民初字第0405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袁小林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69835.87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袁小林与被执行人周小丰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已支付1万元,2016年9月30日付1万元,余款从2017年起每年8月30日前付1万、2万、3万、49836元。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万法民初字第0405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保留申请执行人程光发的债权159835.87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谭 毅
审判员 游 兵
审判员 谭瑞萍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朱 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