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803执01043号之一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啸支行与方刘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0
公开日期
2016-12-16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啸支行,方刘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03执0104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啸支行,住安徽省安庆市。

法定代表人:强勇,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方刘军,住安徽省安庆市太湖县。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啸支行与方刘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由方刘军提供的抵押车辆,目前不具备处置的条件,待具备处置条件时,由申请执行人再次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皖安宜公证字第3249号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凌志祥

审判员  胡文远

审判员  吴应南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 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