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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1刑初1257号

齐某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0
公开日期
2016-09-22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诈骗
当事人
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81刑初1257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齐某。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11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辩护人程军忠,江西方盈律师事务所律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6]12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齐某犯诈骗罪,于2016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以普通程序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同年7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阮晓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齐某及其辩护人程军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2015年2月份,被告人齐某虚构其在江西省抚州市车管所里有亲戚可以购买驾驶证的事实,骗取被害人刘某人民币4000元。2、2015年5月份,被告人齐某以相同的方式骗取被害人邹某人民币8000元,并将一张假驾驶证交给被害人邹某后离开瑞安。3、2015年6月份,被告人齐某又以相同的方式骗取被害人章某人民币3000元。2015年11月20日上午,被告人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齐某家属退出人民币3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邹某、刘某、章某的陈述,证人孙某、张某的证言,辨认笔录,驾照,交通管理信息综合查询,抓获经过,情况说明,通话记录,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辩护人提出第三节事实中的3000元不应计入犯罪金额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法律不符,不予采纳。被告人齐某在庭审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已退出部分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相关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20日起至2016年9月3日止。)二、被告人齐某退出的人民币3000元,返还被害人邹某1600元、被害人刘某800元、被害人章某600元;责令被告人齐某继续退赔人民币12000元,返还被害人邹某6400元、被害人刘某3200元、被害人章某2400元。款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尹志望人民 陪 审员 叶玲玲人民 陪 审员 唐敬英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代)

书记员 陈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