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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22执1022号

申屠鑫华与朱春华、汪红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0
公开日期
2016-12-23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申屠鑫华,朱春华,汪红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22执1022号申请执行人申屠鑫华。被执行人朱春华。被执行人汪红霞。申屠鑫华与朱春华、汪红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3日作出(2015)杭桐商初字第183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朱春华、汪红霞未按判决履行义务,权利人申屠鑫华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借款100000元、案件受理费1150元、执行费1400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朱春华、汪红霞下落及其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出入境等信息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朱春华、汪红霞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其列入征信系统、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现申请执行人申屠鑫华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朱春华、汪红霞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122执1022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申屠鑫华如发现被执行人朱春华、汪红霞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陆如有

审 判 员  姚平生

人民陪审员  金 辉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郑燕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