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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执8453号

梁友龙与温其灵合同普通执行(财产申报)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0
公开日期
2016-12-28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梁友龙,温其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6执8453号申请执行人梁友龙。被执行人温其灵。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深宝法民一初字第1675号民事判决书、(2016)粤03民终85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被执行人温其灵于本裁定送达后三日内填写财产申报表并交至本院执行局。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柳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伟业第1页共1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