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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92执119号之一

杨平中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平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92执119号之一被执行人杨平中,男,1988年2月2日出生于河南省沈丘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192刑初112号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杨平中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平中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元,但被执行人杨平中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51条第2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或提取属于被执行人杨平中所有的,与执行标的2000元等额的财产、银行存款或其他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田 野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潆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