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02民初5263号
原告:王昶伟,男,汉族,1987年1月20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
委托代理人:王鹏,甘肃瑞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好军,男,汉族,1970年1月12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
被告:孙龙,男,汉族,出生年月日不详,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昶伟与被告孙好军、孙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昶伟于2016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昶伟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昶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昶伟负担。原告已交纳。
审判员 郑 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建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