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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23民初3759号

胥某与吴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0
公开日期
2016-11-10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当事人
胥某,吴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23民初3759号

原告:胥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崔少华,阜宁县东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吴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胥某与被告吴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胥某于2016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胥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胥某负担。

审判员  李正坤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 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