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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0821执异196号

赵刚与刘建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异议一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刚,刘建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陕08**执异196号异议人(被执行人):赵刚,男,1980年8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现住神木镇北大街路西。

申请执行人:刘建平,男,1969年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现住神木镇西关路东。本院依据(2014)神民初字第04951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刘建平申请执行赵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9月1日作出(2015)神执字第03291号执行裁定书,并于2015年10月23日作出(2015)神执字第03291号冻结存款通知书,冻结被执行人赵刚的银行工资账户。异议人赵刚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申请,请求在其工资账户中每月保留1830元作为其一家的必要生活费。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赵刚主张,其一家四口人,妻子无业在家带小孩,两个小孩需要抚养,工资是其及家人的唯一经济来源。现法院将异议人的工资全部冻结,致异议人一家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综上,异议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及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请求在其工资账户中每月保留1830元作为其一家的必要生活费。异议人向本院提交了《证明》2份。本院依申请执行人刘建平申请,向神木县公安局调取《户籍证明》1份,向榆林新恒生商贸有限公司调取《证明》1份。经审查查明,赵刚系陕西省神木县解家堡办事处在岗干部。职务岗位工资1150元,薪级工资387元,未纳入补贴25元,边远津贴125元,改革补贴1050元,合计2737元;基础性工资1281元,绩效工资549元,合计1830元,每月实发工资合计4567元,均由神木县财政局通过银行统一发放。本院在执行刘建平申请执行赵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9月1日作出(2015)神执字第03291号执行裁定书,并于2015年10月23日作出(2015)神执字第03291号冻结存款通知书,冻结被执行人赵刚的银行工资账户。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所必须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和标准的,必须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神木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480元/人/月。异议人赵刚主张工资系其唯一经济来源,对本院冻结其银行工资账户提出异议,请求解除对异议人工资的冻结,留足其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执行人刘建平未提交被执行人赵刚有其他经济来源或能维持其最低生活保障的财产。综上,异议人赵刚的基本生活费用应予以保留,应将(2015)神执字第03291号执行裁定书内容予以变更。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本院(2015)神执字第03291号执行裁定书内容变更为:对被执行人赵刚的银行账户中每月保留480元后的余额予以冻结。驳回异议人赵刚的其他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黄建权

审判员  乔 俐

审判员  雷晓妍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贺海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