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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04执772号

项怀炳与赵山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0
公开日期
2016-10-27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项怀炳,赵山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04执772号申请执行人项怀炳。被执行人赵山源。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泸州市龙马潭区法院于2016年7月8日作出的(2016)川0504民初2009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赵山源人民币77842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代理

审判员  李加级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陈丽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