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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03执3718号

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轻纺城支行、陈素琴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0
公开日期
2017-01-08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轻纺城支行,陈素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03执3718号申请执行人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轻纺城支行被执行人陈素琴,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603民初03699号,依法向被执行人陈素琴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素琴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素琴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陈素琴(证件号码:)在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的12×××01的存款人民币4062084.61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洪震兴AUT())O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科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