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903号原告夏凯。被告满波。被告胡太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夏凯与被告满波、胡太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夏凯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夏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保全费220元,由原告夏凯负担。
审判员 王 燕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姜雅菲 来源:百度“”
夏凯与满波、胡太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903号原告夏凯。被告满波。被告胡太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夏凯与被告满波、胡太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夏凯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夏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保全费220元,由原告夏凯负担。
审判员 王 燕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姜雅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