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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0205执202号

尼亚孜·依明与克拉玛依市乐万家超市有限公司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拉玛依市乌尔禾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0
公开日期
2017-01-10
所属地区
克拉玛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尼亚孜·依明,克拉玛依市乐万家超市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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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乌尔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0205执202号

申请执行人:尼亚孜·依明,男,维吾尔族,1969年7月15日出生,系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住克拉玛依区。

被执行人:克拉玛依市乐万家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克拉玛依市人民路31号。

法定代表人:陈育红,系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尼亚孜·依明依据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新0203民初98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1日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款17287元,并负担本案执行费159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克拉玛依市乐万家超市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446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崔 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祝金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