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皖0124执962号之一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庐江县支行与孙维、孙云、王平、尹国梁、周海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问题》第一条第六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孙维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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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决定书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皖0124执962号之一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庐江县支行与孙维、孙云、王平、尹国梁、周海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问题》第一条第六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孙维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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