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91执738号申请执行人李亚南,女,1992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临颍县。被执行人郑州佳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大学路82号。被执行人汪景学,男,197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被执行人中牟县继伟通勤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牟县东风路中段北侧。被执行人王春贵,男,1971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被执行人河南康博汽车旅游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郑密路17号院1号楼65号。被执行人周海,男,1972年12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关于申请执行人李亚南与被执行人郑州佳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汪景学、中牟县继伟通勤汽车有限公司、王春贵、河南康博汽车旅游服务有限公司、周海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开民初字第94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19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郑州佳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汪景学、中牟县继伟通勤汽车有限公司、王春贵、河南康博汽车旅游服务有限公司、周海名下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信息进行了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开民初字第9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生效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再次申请强制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范 伟
审判员 李霄珍
审判员 李旭辉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郭江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