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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02财保134号

邢台佳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马云峰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邢台佳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马云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02财保134号申请人邢台佳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法定代表人郑睿晓。被申请人马云峰。

申请人邢台佳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马云峰名下银行存款375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进行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以房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邢台佳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担保人杨爱敏名下所有的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6年8月2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查封期间不得办理过户手续。

二、冻结被申请人马云峰名下银行存款375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案件申请费2395元,由申请人邢台佳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石志杰

审判员  韩 鑫

审判员  房 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史学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