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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6民初10636号

重庆市姜葱记餐饮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城投公租房建设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0
公开日期
2016-09-26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重庆市姜葱记餐饮有限公司,重庆市城投公租房建设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民初10636号原告重庆市姜葱记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西永康居西城康城南路2号附48-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5814783514。法定代表人黄茂福,该公司负责人。被告重庆市城投公租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128号投资大厦18楼,组织机构代码55409328-8。法定代表人王安金,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姜葱记餐饮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城投公租房建设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逾期未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原告逾期未交纳的,法院依法可以按照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重庆市姜葱记餐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正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肖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