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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11行审37-1号

济宁市国土资源局任城区分局与山东任城融鑫发展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济宁市国土资源局任城区分局,山东任城融鑫发展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鲁0811行审37-1号申请执行人济宁市国土资源局任城区分局。法定代表人张名福,局长。被执行人山东任城融鑫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艳涛本院在审查济宁市国土资源局任城区分局申请执行山东任城融鑫发展有限公司国土资源非诉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济宁市国土资源局任城区分局于2016年8月9日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济宁职业技术学院强制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济宁市国土资源局任城区分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山东任城融鑫发展有限公司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传军

审判员  张兆清

审判员  冯 清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 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