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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82执451-2号

胡某与刘 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0
公开日期
2016-09-26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胡某,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82执451-2号

申请执行人:胡某,农民。

被执行人:刘某,农民。申请执行人胡某与被执行人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明光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10日作出的(2016)皖1182民初2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刘某未能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刘某的浙商银行存款13650元或查封(扣押)等额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管 震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金允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