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4民申18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银分行。
法定代表人:王维良,该行行长。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王政茂,男,汉族,生于1980年12月20日。再审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银分行因与王政茂银行卡纠纷一案,不服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2016)甘0402民初6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银分行申请再审称,原审未能客观、全面审查证据,片面采信《信用卡申请表》中的部分信息,属于认定事实错误。申请人根据王政茂提供的送达地址送达,已经履行了送达银行信用卡义务,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证据,能够证明双方建立了银行卡合同关系,被申请人应当承担还款的义务。本院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主张其已通过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送达了银行信用卡,但其所举证据无法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成立。故原审认定基本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综上,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再审申请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二)、(六)规定的情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银分行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马志平
审判员 张东明
审判员 殷恒恒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赵昶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