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1民初240号

美莱医学美容医院有限公司与长沙市芙蓉区协雅医疗美容门诊部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0
公开日期
2018-05-12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美莱医学美容医院有限公司,长沙市芙蓉区协雅医疗美容门诊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1民初240号原告美莱医学美容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青华路**号。法定代表人陈金秀,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欣,女,系美莱医学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员工,住四川省蓬溪县。委托代理人汪志贵,四川英特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沙市芙蓉区协雅医疗美容门诊部。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五一大道438德阳市蒙山街**号。经营者刘益,女,1978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

原告美莱医学美容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莱美容公司)与被告长沙市芙蓉区协雅医疗美容门诊部(以下简称协雅美容门诊部)著作权侵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美莱美容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欣、汪志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协雅美容门诊部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美莱美容公司诉称,美莱美容公司是国内具有较大规模和影响力的整形美容医院。2015年12月30日,美莱美容公司发现协雅美容门诊部未经美莱美容公司的许可,在其举办的微信公众号平台上,使用美莱美容公司享有著作权的6幅摄影作品,作为名为“真人案例我是李幸子,我因协雅而美丽”的微信文章的配图,并进行了篡改、裁剪,依据《著作权法》第十条之规定,协雅美容门诊部的行为侵犯了美莱美容公司就其摄影作品享有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同时,美莱美容公司与协雅美容门诊部均是从事医疗美容的主体,处于同一竞争行业,而协雅美容门诊部在上述微信文章中,将美莱美容公司2011年度形象代言人、“美莱梦工场”活动选手张雪儿化名李幸子,将美莱美容公司享有的张雪儿医学整形美容案例作为协雅美容门诊部的案例使用并广泛宣传,招揽目标客户,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之规定,系利用虚假宣传的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协雅美容门诊部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据此,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协雅美容门诊部:1、停止侵权,立即删除2013年8月10日发布的名为“真人案例我是李幸子,我因协雅而美丽”的微信文章(庭审中,美莱美容公司明确表示该文章现已删除,故放弃该项诉讼请求);2、在《华西都市报》上向美莱美容公司公开赔礼道歉,致歉内容应含本判决书案号,致歉版面积不小于6.0㎝×9.0㎝;3、赔偿美莱美容公司损失50000元、维权合理开支12000元(含公证费2000元、律师费10000元),共计62000元。被告协雅美容门诊部未答辩,也未提交证据材料。本院

经审理查明:美莱美容公司成立于2010年1月8日,主要从事整形外科、医疗美容等。2012年9月10日,美莱美容公司与曾参加该公司“2011真美奇迹大型真人秀免费打造活动”的张雪梅(艺名张雪儿)签订协议,约定张雪梅授权美莱美容公司使用其肖像,美莱美容医院可以免费拍摄张雪梅的照片用于广告宣传等商业目的,拍摄作品的知识产权归美莱美容医院,美莱美容医院可永久使用,在授权期间张雪梅不得在相同或类似机构做广告宣传。美莱美容公司委托奎恩摄影工作室,先后于2012年12月、2013年3月,拍摄了张雪梅的肖像照片若干。诉讼中,奎恩摄影工作室出具“情况说明”,认可其受委托拍摄的上述照片的著作权均归美莱美容公司。美莱美容公司将张雪梅的肖像照片及整形案例用于公司广告宣传。同时,网易新闻、华西都市报、凤凰网、优酷视频等媒体对张雪梅经美莱美容公司整容后形象蜕变一事进行过相关报道。2015年12月28日,美莱美容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四川省成都市成都公证处公证人员见证下,使用手机登陆微信,查看公众号“长沙协雅医疗美容”,该公众号的“功能介绍”中载明:长沙协雅成立于2003年,位于长沙××大道××号,经过13年的迅速发展,形成了融合韩式、台式、日式整形手法见长的特色。擅长于五官整形……,电话0731—844××××2;“帐号主体”中载明:长沙市芙蓉区协雅医疗美容门诊部;点击手机页面的“进入公众号”后,拖动手机屏幕找到载明“真人案例我是李幸子,我因协雅而美丽”等字样的页面,并点击进入该页面查看。该页面为一篇名为“真人案例我是李幸子,我因协雅而美丽”的微信文章,载明时间为2013年8月10日及“长沙协雅医疗美容”等字样,文章中先后出现了6幅由美莱美容公司拍摄的张雪梅肖像照片,并配有相应文字:“我是李幸子,我是一位平面模特,我渴望改变……美丽缺陷:驼峰鼻,鼻子歪斜,鼻部形态不完美……直到2013年,我经朋友的介绍,知道了长沙协雅整形医院,也认识了协雅的整形意愿的造美专家……根据李幸子的个体情况,协雅专家团队决定运用协雅综合美鼻整形技术,综合幸子整体五官比例及气质等因素,设计出最和谐美观的鼻部双曲线……同时以协雅改脸型技术对幸子的下颏进行雕琢,使鼻部与下巴的曲线协调呼应……术后幸子拥有了一张完美的明星脸……美丽不再由DNA决定,我是李幸子,我为自己的美丽代言……”等。四川省成都市成都公证处就此出具了(2015)成证内经字第58846号公证书。美莱美容公司为此支付了公证费2000元。美莱美容公司与四川省英特信律师事务所签订《民事案件委托合同》,约定委托该律师事务所汪志贵律师为本案诉讼代理人,代理费1万元,前期付款6000元,胜诉后支付尾款4000元。另查明,协雅美容门诊部注册成立于2011年8月29日并于2015年4月17日变更经营范围为美容专科、美容服务,其组织形式为个体,经营者为刘益。以上事实,有美莱美容公司、协雅美容门诊部主体信息登记材料、案涉照片及系列照片原图、美莱美容公司与张雪梅签订的协议书、张雪梅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表、奎恩摄影工作室工商登记信息及其出具的情况说明、张雪梅病历资料、美莱美容公司使用张雪梅肖像照片的网页、媒体相关报道网页、四川省成都市成都公证处(2015)成证内经字第58846号公证书、公证费发票、《民事案件委托合同》、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案为证。

本院认为,美莱美容公司向法院提供了通过U盘保存的案涉照片及从不同角度拍摄的张雪梅肖像系列照片,且其提供的被拍摄者张雪梅与其签订的协议书、拍摄单位出具的关于拍摄经过及著作权归美莱美容公司的情况说明,可以形成证明美莱美容公司享有照片著作权的初步证据,在协雅美容门诊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认定美莱美容公司享有涉案摄影作品的著作权。协雅美容门诊部未经许可,擅自将美莱美容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在其微信公众号作为其宣传图片使用,并在使用过程中对涉案图片进行了裁剪、翻转,侵犯了美莱美容公司就涉案摄影作品享有的署名权、修改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至于美莱美容公司主张协雅美容门诊部还侵犯了其保护作品完整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四)的规定,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本案中并没有证据证明协雅美容门诊部在使用诉争摄影作品时有歪曲或篡改行为,故对于美莱美容公司的上述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本案中,美莱美容公司与协雅美容门诊部均系从事整形美容服务的经营主体,具有竞争关系,协雅美容门诊部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文章中将美莱美容公司的整形美容形象代言人张雪梅化名李幸子,将美莱美容公司享有的张雪梅整形美容案例作为协雅美容门诊部的整形案例使用并广告宣传,使相关公众对其广告案例的陈述内容、服务提供者等产生误解,属于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故对于美莱美容公司主张协雅美容门诊部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的规定,因协雅美容门诊部侵犯了美莱美容公司就其摄影作品享有的署名权、修改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及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就其侵权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鉴于本案诉讼中,美莱美容公司明确表示使用案涉照片的微信文章已删除,故放弃有关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因此本院对于美莱美容公司放弃主张的诉请不再予以裁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本案中,美莱美容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其侵权损失或协雅美容门诊部的违法所得,本院在考虑涉案作品类型、侵权行为性质、情节、影响范围等因素,并考虑维权成本中的合理部分,酌定协雅美容门诊部的赔偿数额为48000元。从救济手段看,赔礼道歉的责任承担方式通常是侵权行为已造成的损害使被侵权人社会评价降低、被侵权人自我感受屈辱等情形下适用,鉴于本案中使用诉争照片的微信文章已经删除,也没有证据表明被侵权人的社会评价、综合排名等明显降低,或其正常经营活动产生实质性负面影响,故本案不宜适用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本院对美莱美容公司要求协雅美容门诊部赔礼道歉的主张,不予支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二)、(三)、(十二)项、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长沙市芙蓉区协雅医疗美容门诊部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美莱医学美容医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48000元;

二、驳回原告美莱医学美容医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长沙市芙蓉区协雅医疗美容门诊部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原告美莱医学美容医院有限公司负担135元,被告长沙市芙蓉区协雅医疗美容门诊部负担121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 蓓

代理

审判员 桂 舒

人民陪审员 曾 英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登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