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6行终339号

佛山市南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王莎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0
公开日期
2017-02-01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王莎,佛山市三帆灯饰照明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粤06行终3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南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南海大道北85号。法定代表人黄丽意,局长。委托代理人杨永亮,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陈荣华,广东法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莎,女,汉族,1986年12月20日出生,住址四川省万源市。委托代理人谢晓阳,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谢祚兵,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佛山市三帆灯饰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罗村联和开发区联桂中路8号厂房。法定代表人蔡劲,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伯权,广东国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谢敏贤,广东国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因与被上诉人王莎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决定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5)佛南法行初字第50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王莎于2016年8月10日以其与佛山市三帆灯饰照明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佛山市南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亦于2016年8月11日以王莎已申请撤回起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王莎等人因郭永翠死亡一事已于2016年5月13日与佛山市三帆灯饰照明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现本案双方当事人分别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和撤回上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许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撤回上诉;

二、准许原审原告王莎撤回起诉;

三、一审判决视为撤销。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王莎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佛山市南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咏章

审判员  孙 楠

审判员  陈智扬二○

二○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黄宁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