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赣0429行初13号原告柳小林,男,195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湖口县人,住湖口县。被告湖口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江西省湖口县双钟镇大中路**号。法定代表人王海峰,局长。
原告柳小林诉被告湖口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叶美芳独任审理��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柳小林诉称:2015年11月19日原告向被告提交了《关于落实湖口县人民政府001号“信访事项告知书”确定为柳小林“请求政府为事业单位员工办理社保及缴纳社保费的申请书”转交县人社局办理的申请书》,被告未在法定时日内对原告提出的申请做出处理决定或者出具答复意见。仅于2015年12月2日出具了一份《关于柳小林信访件再次回复》,但原告认为该份回复不符合答复意见或者处理决定的格式规范要求,且未正式送达给原告,原告只是通过其他途径得到该回复。综上,原告认为被告属于典型的行政不作为,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判令:
一、判决被告对原告提交的《关于落实湖口县人民政府001号“信访事项告知书”确定为柳小林“请求政府为事业单位员工办理社保及缴纳社保费的申请书���转交县人社局办理的申请书》不作出处理决定的行为违法。
二、判决被告对原告提交的《关于落实湖口县人民政府001号“信访事项告知书”确定为柳小林“请求政府为事业单位员工办理社保及缴纳社保费的申请书”转交县人社局办理的申请书》在6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三、判决被告履行湖口县人民政府001号“信访事项告知书”规定的义务即“转交县人社局办理”。
四、本案的诉讼费全部由被告承担。
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19日原告向被告提交了《关于落实湖口县人民政府001号“信访事项告知书”确定为柳小林“请求政府为事业单位员工办理社保及缴纳社保费的申请书”转交县人社局办理的申请书》,被告于2015年12月2日出具了一份《关于柳小林信访件再次回复》。原告认为这不是符合要求的信访答复意见或者处理意见,属于行政不作为,故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本案中被告属于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被告出具的《关于柳小林信访件再次回复》是根据《信访条例》作出的一种处理意见,对信访人即原告的实体权利义务尚未产生实际影响,因而不具有可诉性。故原告对被告不履行《信访条例》规定的职责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我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驳回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柳小林的起诉。本案不收取诉讼费,已经收取的诉讼费50元予以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西省九江���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叶美芳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胡 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