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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茅箭执字第01463号

余洁与周俊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余洁,周俊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茅箭执字第01463号申请执行人余洁(杰)。法定代理人詹义梅。被执行人周俊声。本院依据(2014)鄂茅箭民一初字第1368号、(2014)鄂十堰中民开终字第00044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余洁与周俊声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周俊声赔偿申请执行人余洁各项损失2680.24元,案件受理费5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周俊声存款2860元或者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周俊声价值2860元的财产。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

代理

审判员 吕 杰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司之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