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2执4338号申请执行人张立忠。被执行人张友平。本院在执行张立忠申请张友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对(2015)丰民初字第12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本裁定书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玉森执行员 孙满平执行员 XX柱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苏 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