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121执1130号
申请执行人:李秀楼。
被执行人:黄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秀楼(下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黄涛(下称被执行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莲民交初字第4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范 军
审判员 李 伟
审判员 刘顺斌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 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