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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02执1819号之二

刘庆奇与冯磊、王成华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0
公开日期
2016-12-28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庆奇,冯磊,王成华,王新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02执181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刘庆奇,男。被执行人冯磊,男。被执行人王成华,女。被执行人王新华,男。刘庆奇申请执行冯磊、王成华、王新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聊东民初字第63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24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冯磊无存款、股份、车辆、房产。被执行人王成华无存款、股份、房产,有汽车一辆(本院已查封,现该车找不到,不具备执行条件)。被执行人王新华无存款、股份、车辆,有房产一套(本院已查封,但该房有人居住,不具备执行条件)。本案执行标的7.5万元,已执行到位标的0元。据此认定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5)聊东民初字第6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后,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米万宏

审判员  毛英民

审判员  杜 鹃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延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