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02执181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刘庆奇,男。被执行人冯磊,男。被执行人王成华,女。被执行人王新华,男。刘庆奇申请执行冯磊、王成华、王新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聊东民初字第63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24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冯磊无存款、股份、车辆、房产。被执行人王成华无存款、股份、房产,有汽车一辆(本院已查封,现该车找不到,不具备执行条件)。被执行人王新华无存款、股份、车辆,有房产一套(本院已查封,但该房有人居住,不具备执行条件)。本案执行标的7.5万元,已执行到位标的0元。据此认定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5)聊东民初字第6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后,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米万宏
审判员 毛英民
审判员 杜 鹃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延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