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81民初7185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住所地瑞安市安阳街道东南大厦1-2层。负责人金凡,行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鲁彬,原告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建秋,原告工作人员。被告瑞安市宏泰冷冻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东山街道下村人民路。法定代表人陈建新。被告温州万林鞋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715492993J),住所地瑞安市飞云街道云周繁荣村。法定代表人李林波。被告陈建新。被告陈晓云。被告陈晓文。被告陈晓武。被告李林波。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以下简称瑞安中信银行)与被告瑞安市宏泰冷冻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泰公司)、温州万林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林公司)、陈建新、陈晓云、陈晓文、陈晓武、李林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
一、被告宏泰公司立即偿还原告编号为2015信银温瑞贷字第811088015462号的《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本金800万元及利息(包括正常利息、复利、罚息);
二、被告万林公司对上���第一项诉讼请求中的债务在960万元的额度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被告李林波对上述第一项诉讼请求中的债务在960万元的额度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四、被告陈建新对上述第一项诉讼请求中的债务在1000万元的额度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五、被告陈晓云对上述第一项诉讼请求中的债务在1000万元的额度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六、被告陈晓文对上述第一项诉讼请求中的债务在1000万元的额度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七、被告陈晓武对上述第一项诉讼请求中的债务在1000万元的额度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八、诉讼费由各被告负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
代理
审判员陈也峰独任审理,于2016年8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鲁彬、陈建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宏泰公司、万林公司、陈建新、陈晓云、陈晓文、陈晓武、李林波经本院传票传唤均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在庭审中明确第一项诉讼请求中的正常利息是以80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9月21日起按年利率5.82%计算至2016年8月20日,复利以每期的期内利息为基数自逾期付息日起按年利率8.73%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罚息以80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8月21日起按年利率8.73%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本院
经审理认定,2015年8月4日,被告陈建新与原告签订编号为2015信银温瑞人最保字第811088015462-1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自���对原告依据与被告宏泰公司在2015年8月4日至2017年8月4日期间所签署的主合同而享有的一系列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被保证的主债权最高额度为1000万元。2015年8月4日,被告陈晓云与原告签订编号为2015信银温瑞人最保字第811088015462-2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自愿对原告依据与被告宏泰公司在2015年8月4日至2017年8月4日期间所签署的主合同而享有的一系列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被保证的主债权最高额度为1000万元。2015年8月4日,被告陈晓文与原告签订编号为2015信银温瑞人最保字第811088015462-3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自愿对原告依据与被告宏泰公司在2015年8月4日至2017年8月4日期间所签署的主合同而享有的一系列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被保证的主债权最高额度为1000万元。2015年8月4日,被告陈晓武与原告签订编号为2015信银温瑞人最保字第811088015462-4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自愿对原告依据与被告宏泰公司在2015年8月4日至2017年8月4日期间所签署的主合同而享有的一系列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被保证的主债权最高额度为1000万元。2015年8月11日,被告李林波与原告签订编号为2015信银温瑞人最保字第811088015462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自愿对原告依据与被告宏泰公司在2015年8月11日至2017年8月11日���间所签署的主合同而享有的一系列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被保证的主债权最高额度为960万元。2015年8月11日,被告万林公司与原告签订编号为2015信银温瑞最保字第811088015462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自愿对原告依据与被告宏泰公司在2015年8月11日至2017年8月11日期间所签署的主合同而享有的一系列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被保证的主债权最高额度为960万元。上述六份保证合同均约定,保证范围为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及利息、罚息、损害赔偿金和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诉讼费、律师代理费、评估费、拍卖费等一切费用;如担保的主合同贷款用途为以贷还贷、以贷还息或归还政府应急转贷资金等,担保人仍同意提供担保。2015年8月24日,被告宏泰公司因归还政府应急转贷资金需要向原告借款,双方签订编号为2015信银温瑞贷字第811088015462号的《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1、贷款金额为800万元,贷款期限为2015年8月24日至2016年8月20日,贷款利率为固定利率,按贷款实际提款日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0%;2、按月结息,每月20日为结息日,到期利随本清;3、未能按合同约定偿还本金,原告有权根据实际逾期天数,按合同适用的贷款利率加收50%罚息计收利息;4、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原告有权根据实际逾期天数,按合同适用的贷款利率加收50%计收复利;5、借款��未按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则构成违约事件,出借人有权直接单方宣布本合同项下的贷款立即全部到期并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还前述款项之日即为本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之日。2015年8月24日,原告向被告宏泰公司发放贷款800万元,双方约定借款年利率为5.82%(罚息利率为8.73%)。借款后,被告仅按约支付利息至2015年9月20日,并于2015年10月22日支付1000元利息。原告于2016年5月24日向被告宏泰公司送达贷款到期通知函,宣布涉案借款提前到期。截至2016年8月20日,被告宏泰公司尚欠原告借款本金800万元、期内利息430973.33元、复利15829.3元(不含2016年8月20日的复利,计算过程详见附后表格)。
本院认为,涉案借款、担保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宏泰公司借款后未能按约归还2015年10月份的当期利息,原告有权依约宣布借款提前到期,被告宏泰公司除应立即归还本金及期内利息外,还应按支付相应的期内利息的复利及逾期利息。原告主张逾期利息自2016年8月21日起算,减轻了各被告相应的负担,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万林公司、陈建新、陈晓云、陈晓文、陈晓武、李林波应按各自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对上述借款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宏泰公司追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
判决如下:
一、被告瑞安市宏泰冷冻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编号为2015信银温瑞贷字第811088015462号的《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贷款本金800万元并支付期内利息430973.33元、逾期利息(以本金80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8月21日起按年利率8.73%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及复利(截至2016年8月20日为15829.3元,其余以期内利息430973.33元为基数自2016年8月20日起按年利率8.73%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被告温州万林鞋业有限公司、陈建新、陈晓云、陈晓文、陈晓武、李林波对上述第一项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包括上述债务在内,被告温州万林鞋业有限公司、陈建新、陈晓云、陈晓文、陈晓武、李林波对其签订的编号为2015信银温瑞最保字第811088015462号、2015信银温瑞人最保字第811088015462-1号、2015信银温瑞人最保字第811088015462-2号、2015信银温瑞人最保字第811088015462-3号、2015信银温瑞人最保字第811088015462-4号、2015信银温瑞人最保字第811088015462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所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总额分别以960万元、1000万元、1000万元、1000万元、1000万元、960万元为限;
三、被告温州万林鞋业有限公司、陈建新、陈晓云、陈晓文、陈晓武、李林波承担上述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瑞安市宏泰冷冻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0323元,减半收取35161.5元,由被告瑞安市宏泰冷冻有限公司、温州万林鞋业有限公司、陈建新、陈晓云、陈晓文、陈晓武、李林波共同负担,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原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院退回预交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70323元,预缴到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或汇至温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如被告拒绝履行,原告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从判决书确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代理
审判员 陈也峰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代
书 记员 张 杨截至2016年8月20日的期内利息 计算基数(元) 起始日 截至日 天数 年利率 金额(元) 已偿还利息(元) 尚欠利息(元) 8000000 2015/9/21 2015/10/21 30 5.82% 38800.00 1000 37800.00 8000000 2015/10/21 2015/11/21 31 5.82% 40093.33 0 40093.33 8000000 2015/11/21 2015/12/21 30 5.82% 38800.00 0 38800.00 8000000 2015/12/21 2016/1/21 31 5.82% 40093.33 0 40093.33 8000000 2016/1/21 2016/2/21 31 5.82% 40093.33 0 40093.33 8000000 2016/2/21 2016/3/21 29 5.82% 37506.67 0 37506.67 8000000 2016/3/21 2016/4/21 31 5.82% 40093.33 0 40093.33 8000000 2016/4/21 2016/5/21 30 5.82% 38800.00 0 38800.00 8000000 2016/5/21 2016/6/21 31 5.82% 40093.33 0 40093.33 8000000 2016/6/21 2016/7/21 30 5.82% 38800.00 0 38800.00 8000000 2016/7/21 2016/8/20 30 5.82% 38800.00 0 38800.00 合计 431973.33 1000 430973.33 截至2016年8月20日的期内利息的复利 计算基数(元) 起始日 截至日 天数 年利率 金额(元) 已偿还复利(元) 尚欠复利(元) 38800.00 2015/10/21 2015/10/22 1 8.73% 9.41 0 9.41 37800.00 2015/10/22 2015/11/21 30 8.73% 275.00 0 275.00 77893.33 2015/11/21 2015/12/21 30 8.73% 566.67 0 566.67 116693.33 2015/12/21 2016/1/21 31 8.73% 877.24 0 877.24 156786.67 2016/1/21 2016/2/21 31 8.73% 1178.64 0 1178.64 196880.00 2016/2/21 2016/3/21 29 8.73% 1384.56 0 1384.56 234386.67 2016/3/21 2016/4/21 31 8.73% 1762.00 0 1762.00 274480.00 2016/4/21 2016/5/21 30 8.73% 1996.84 0 1996.84 313280.00 2016/5/21 2016/6/21 31 8.73% 2355.08 0 2355.08 353373.33 2016/6/21 2016/7/21 30 8.73% 2570.79 0 2570.79 392173.33 2016/7/21 2016/8/20 30 8.73% 2853.06 0 2853.06 合计 15829.30 0 15829.30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