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2401民初4741号

原告延边泰鑫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韩庆姬之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0
公开日期
2016-10-27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延边泰鑫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韩庆姬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1民初4741号

原告:延边泰鑫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为延吉市新北路南侧局子街西侧北大雅苑43#楼6单元2-2。

法定代理人:孙军亭,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许林,吉林诚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庆姬,成年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延边泰鑫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韩庆姬之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能向本院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联系方式及相关证据,致本案无法送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延边泰鑫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给延边泰鑫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崔海兰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朴艺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