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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02执654号

承德公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金宏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0
公开日期
2016-11-03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承德公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金宏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02执654号申请执行人承德公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金宏申请执行人承德公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金宏追偿权纠纷一案,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5日作出的(2015)双桥民初字第33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承德公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5月10日向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金宏拒不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各项金钱给付义务,本院已经依法于2016年7月29决定对其司法拘留。但因被执行人一直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线索,本院经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亦未发现被执行人金宏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承德公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现被执行人金宏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恩伟

审判员  吕文胜

审判员  范海泉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付 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