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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5执3677号

北京金洋恒泰模板有限公司与广州东涵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0
公开日期
2016-11-29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北京金洋恒泰模板有限公司,广州东涵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5执3677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金洋恒泰模板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80289XXXX),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团河路4号。

法定代表人:赵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余福光,男,1985年2月8日出生,北京金洋恒泰模板有限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广州东涵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769XXXX),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杨村园工业区前一幢403A房。

法定代表人:廖百谷,总经理。北京金洋恒泰模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洋恒泰公司)与广州东涵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涵建筑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日作出的(2014)大民初字第031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金洋恒泰公司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东涵建筑公司给付租赁费等416804.08元。本院于2016年6月7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东涵建筑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经查,被执行人东涵建筑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产及机动车等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东涵建筑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金洋恒泰公司申请执行的标的额416804.08元,尚未受清偿。经申请执行人金洋恒泰公司签字确认,被执行人东涵建筑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大民初字第031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焦 岗

代理

审判员  刘云成

代理

审判员  任爱平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刘媛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