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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23执397-1号

邱某甲与邱某乙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川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0
公开日期
2016-09-13
所属地区
灵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邱某甲,邱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签发校对主办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23执397-1号申请执行人邱某甲。法定代理人朱某。被执行人邱某乙。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邱某甲与被执行人邱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邱某甲申请执行标的为2016年6月、7月的抚养费1600元。经本院强制执行,已扣划被执行人邱某乙账号内存款1600元至本院,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该案即灵川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323民初275号民事判决书中2016年6月、7月的抚养费1600元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罗绍刚

审 判 员 赵桂春

审 判 员 秦陆鹏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代

书记员 杨福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