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发校对主办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23执397-1号申请执行人邱某甲。法定代理人朱某。被执行人邱某乙。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邱某甲与被执行人邱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邱某甲申请执行标的为2016年6月、7月的抚养费1600元。经本院强制执行,已扣划被执行人邱某乙账号内存款1600元至本院,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该案即灵川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323民初275号民事判决书中2016年6月、7月的抚养费1600元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罗绍刚
审 判 员 赵桂春
审 判 员 秦陆鹏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代
书记员 杨福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