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81民初528号
原告:巢湖市新艺装饰有限公司。
负责人:靳志群。
委托代理人:左鹏。
被告:巢湖聚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孝政。
委托代理人:张言达。
原告巢湖市新艺装饰有限公司诉被告巢湖聚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诉请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230万元及利息243215.42元(具体工程款数额以工程造价结果与已付工程款的差额为准),本院已按法定程序委托鉴定,在鉴定过程中,安徽皖瑞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向本院寄发鉴定退审函,因原、被告双方不愿再进行司法鉴定,现予以退审。原告诉请工程款数额不能确定,原告的诉请不具体,应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巢湖市新艺装饰有限公司的起诉。原告巢湖市新艺装饰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3575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曹昌龙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 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