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11执1727号被执行人董明本院作出的(2016)辽0211刑初271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辽0211刑初271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苏执行员 蔡国华执��员阮立群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琪瑶 搜索“”
被执行人董明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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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11执1727号被执行人董明本院作出的(2016)辽0211刑初271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辽0211刑初271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苏执行员 蔡国华执��员阮立群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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