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3执134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南门口支行,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法定代表人倪立。被执行人骆汉勇,男。被执行人曾伟云,女。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5日经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5)天民初字第0233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现被执行人应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息605272.46元(其中利息部分本案调解书确认暂计算至2015年5月12日止,后段利息按双方所签合同照实计算),以及实现债权费用30263元,并应承担案件诉讼费5120元、执行费8810元,共计649465.4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骆汉勇、曾伟云的银行存款649465.46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蒋维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代理
书记员 王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