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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3执1344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南门口支行诉骆汉勇、曾伟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南门口支行,骆汉勇,曾伟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3执134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南门口支行,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法定代表人倪立。被执行人骆汉勇,男。被执行人曾伟云,女。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5日经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5)天民初字第0233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现被执行人应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息605272.46元(其中利息部分本案调解书确认暂计算至2015年5月12日止,后段利息按双方所签合同照实计算),以及实现债权费用30263元,并应承担案件诉讼费5120元、执行费8810元,共计649465.4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骆汉勇、曾伟云的银行存款649465.46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蒋维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代理

书记员  王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