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26执763号申请执行人四川广安智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北川羌族自治县桂溪乡凤凰村村民委员会、朱贤军、汪顺珍、朱志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北民初字第24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北川羌族自治县桂溪乡凤凰村村民委员会、朱贤军、汪顺珍、朱志安未主动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北川羌族自治县桂溪乡凤凰村村民委员会、朱贤军、汪顺珍、朱志安的财产予以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查封、扣押(详见协助通知书或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余宁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叶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