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23民初604号
原告:祝晓檀。
委托代理人:范自春,北京市鑫兴(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贵锋。
被告:霰学霞。
原告祝晓檀诉被告张贵锋霰学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经审理查明,原告所提供被告“张贵锋霰学霞、”的信息不详细。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原告所提供被告“张贵锋、霰学霞”的信息不详细,不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属于被告不明确。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第二百零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祝晓檀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段彩虹
审 判 员 李 剑
人民陪审员 翟 峰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崔 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