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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23民初604号

祝晓檀与张贵锋、霰学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0
公开日期
2016-10-25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祝晓檀,张贵锋,霰学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23民初604号

原告:祝晓檀。

委托代理人:范自春,北京市鑫兴(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贵锋。

被告:霰学霞。

原告祝晓檀诉被告张贵锋霰学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经审理查明,原告所提供被告“张贵锋霰学霞、”的信息不详细。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原告所提供被告“张贵锋、霰学霞”的信息不详细,不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属于被告不明确。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第二百零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祝晓檀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段彩虹

审 判 员  李 剑

人民陪审员  翟 峰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崔 燕 更多数据: